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某某、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02执恢8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2)东法民初字第5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34元,保全费3000元,本案执行费864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关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清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南路12号街坊10号楼12号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准格尔南路12号街坊10号楼10号、10号楼8号、10号楼11号、10号楼13号,因贷款数额较大,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5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贾晓强
审判员杨林
代理审判员*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