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22民初1520号
原告:***,男,无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无业,住托克托县。
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老称,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新星北街东头路北。
负责人:石三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新建西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托克托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内蒙古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宇飞
人民陪审员 *勇
人民陪审员 穆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