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181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魏岁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