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尚源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181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魏岁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