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行2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02民初83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3034.00元,负担执行费2346.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0年9月2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利峰
审判员  刘亮亮
审判员  胡大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