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与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执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于建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
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与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万元,工程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欠款3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5日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公司信息、不动产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蒙G367xx、蒙GHL9xx、蒙GG99xx、蒙G529xx、蒙GK73xx、蒙G3Q1xx、蒙GBA2xx车辆车籍,未找到具体车辆,暂无法处置。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土地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本院委托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通辽市有房产及不动产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乌力吉
审判员 刘 惠 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瑞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