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702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702民初35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262623.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68.2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931.57元,本案执行费3839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262623.8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并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3839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