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3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韩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47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00元,负担执行费519540.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0年12月24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27447.64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利峰
审判员 刘亮亮
审判员 胡大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