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3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韩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47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00元,负担执行费519540.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0年12月24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27447.64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利峰

审判员  刘亮亮

审判员  胡大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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