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02民初7396号
原告:***,男,1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杜家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杜家一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杜家一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长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