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1270号
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乌恰镇萨哈古社区黄河路南综合建材物流中心西侧(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1幢二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林,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光,该公司经理。
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