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23民初1676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被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黄河路南综合建材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昝 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邱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