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执1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瑞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瑞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库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923民初3959号调解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瑞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瑞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西安瑞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线索,被执行人没有足额支付本案纠纷款的银行存款,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瑞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等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瑞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并实地走访,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西安瑞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张 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