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鸿源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

共***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521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共***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325210745800797(1-1),住所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一社。 法定代表人:公保,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2XMK9M,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天峻路与经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共***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青2521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共***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共***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50000元,用黑青稞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共***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共计143708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违约金500000元,剩余案款1628640元于2022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申请人共***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同意被执行人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计划,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521执461号案件中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青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才让多杰 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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