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共***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共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2521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共***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一社。
法定代表人:公保,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天骏路与经二路交汇处。
申请执行人共***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513735.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约定以被执行人青海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收购的青稞以1.8元/斤的价格返还申请执行人共***青稞专业合作社,直至足额偿还本案案款251373.5元。现青稞已拉运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共***青稞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青2521执9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