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2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787053690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名都和景2号写字楼9-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邮寄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内0622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阳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经我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46348.29元,本院已于2020年6月3日实施了扣划,无股权、证券等登记信息,经准格尔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经准格尔旗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阳限制了高消费。
4、于2019年10月21日和被害单位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阳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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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硕
审判员***
审判员张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鲁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