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24民初70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吉林省。
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
被告: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8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944.3元。
审判长满都拉
审判员**那斯图
人民陪审员樊学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