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2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787053690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希进。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准旗。
本院在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恢复对案件的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内062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1××**号小型汽车,被害人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1××**号小型汽车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依法网络询价,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阿里拍卖网询2022041900417721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结果为:51399.99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网询号:jdbdcar202204200101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结果为:41932元。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在淘宝网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46666元,车辆于2022年6月10日流拍。于2022年6月21日在淘宝网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37333元,车辆于2022年6月22日流拍。后经和被害人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确认,被害人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二拍流拍价37333元接手车辆,以折抵案件款37333元。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1××**号小型汽车作价37333元,交付被害人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案件款。
3、经我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存款,无不动产、证券、税务、工商、网络资金、保险等登记信息,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经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硕
审判员 高振基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 岳
附本案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