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乌拉特中旗豪纬工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白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24民初746号
原告:乌拉特中旗豪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云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中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吉林省。
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
被告: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
原告乌拉特中旗豪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白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乌拉特中旗豪纬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中旗豪纬工贸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拉特中旗豪纬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乌拉特中旗豪纬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909元。
审判长满都拉
审判员**那斯图
人民陪审员樊学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