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巴林右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3民初4032号
原告巴林右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地址:巴林右旗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
诉讼代理人于志强,律师。
诉讼代理人汪涵,律师。
被告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林右旗。
法定代表人鲁天林。
本院在审理巴林右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右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林右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包牧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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