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与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双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监233号
原审原告:**,男,蒙古族,1982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于鹏飞,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787072234E。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蒙古族,1980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赤峰市。
原审第三人: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查干沐沦街北荟福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814985785C。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因与原审被告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5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金龙
审判员 郑文清
审判员 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响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