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巴林右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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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3民初713号
原告:巴林右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社会信息代码:12150423E34032977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
法定代表人:汪卫星,系主任。
被告: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814985785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查干沐沦街北荟福路东。
法定代表人:鲁天林,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右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诉被告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林右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原告巴林右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自愿承担。
审判员 萨仁图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