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35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飞,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峰,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0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住所地赤峰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右旗。
法定代表人:鲁天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伟,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5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5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 宇
审判员 武学良
审判员 苏力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