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2799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环,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什克***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012953744,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韩近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克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红立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丽
人民陪审员 刘贵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杲丽娜
书记员 孙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