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锡林浩特市。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法定代表人:苏和,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滨,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克什克***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近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锡林郭勒盟。
本院在执行***与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内2502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欠款3498341.0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517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27.84元(***缴纳135714元、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缴纳13513.84元),合计284401.84元由上诉人***负担70888元,***负担113513.84元、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负担100000.00元,执行费37383.00元,因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
6.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应承担的1122774.20元,因***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有被执行案件,该款已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扣划,故应视为锡林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已向***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无需再承担连带责任。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户籍地周边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峰
审判员 吕 炎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