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海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25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海军,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与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海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海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约谈申请执行人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