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新网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24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新网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月浜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苏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良,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十全街吏舍弄10号7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蒋进。
苏州新网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做出(2021)苏0508民初24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衡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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