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飞瑞电源有限公司、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7766号
申请人:苏州飞瑞电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5354897B,住所地苏州市苏站路1599号3幢1103、1104室。
法定代表人:何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0520629D,住所地苏州市十全街吏舍弄10号7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蒋进。
申请人苏州飞瑞电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飞瑞电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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