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5517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7月6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赛为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湾花园****。

法定代表人:杜月巍,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十全街吏舍弄****楼**p>

法定代表人:蒋进。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赛为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赛为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9元,财产保全费1114元,合计2523元,由原告苏州赛为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