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财保3号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6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葛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卫,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阳,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吏舍弄10号7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蒋进。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59696.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59696.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耿科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施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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