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009号
原告:苏州钦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4-C9C10。
法定代表人:戴云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双春,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前,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圆数码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阁老厅。
法定代表人:姚安骏。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吏舍弄10号7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蒋进。
原告苏州钦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圆数码计算机有限公司、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钦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钦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金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