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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某某与某某、某某方圆数码计算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28号
原告:***,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照安,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传凯,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被告:**方圆数码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阁老厅。
法定代表人:姚安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吏舍弄****楼**。
法定代表人:蒋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方圆数码计算机有限公司、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星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荣
书 记 员 郑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