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28号
原告:***,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照安,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传凯,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被告:**方圆数码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阁老厅。
法定代表人:姚安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吏舍弄****楼**。
法定代表人:蒋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方圆数码计算机有限公司、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星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荣
书 记 员 郑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