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经济开发区和顺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02财保20号 申请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和顺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56411530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固原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99945979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和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一、对被申请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立在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以800000.00元为限予以保全冻结;二、通过网络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以800000.00元为限额对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为此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81306390165703334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以800000.00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和顺工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 查询被申请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案件申请费4520.00元,暂由申请人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