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3255号之一
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1281895L。
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常熟市。
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