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上诉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以下简称荣宇常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3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荣宇公司上诉称:因俞建江未按照其与***之间的结算付款,***将荣宇公司、荣宇常熟分公司诉至法院。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荣宇公司注册地在太仓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分包苏州神宇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机车间泥工等项目,诉请总承包人荣宇公司、荣宇常熟分公司支付人工费,上述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常熟市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荣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