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85民初5135号
原告:江苏荣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仓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荣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与被告太仓协某公司(以下简称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协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423440.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23440.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3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某某1迁扩建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程内容为综合楼、道路及围墙施工,工程合同价为18769397元。付款方式为申请资料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付工程量价款7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完成退场且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初审完成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后30日内发包人付至初审价款的85%。结算报告生效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后30日内发包人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在施工中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将原合同范围内的道路及围墙施工内容取消由发包人另行委托施工,工程款由原合同18769397元变更为106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于2022年10月办理了工程移交手续。2022年12月,原告将工程结算书交给了被告,原告实际工程款为9934446.60元。按约定被告在2022年10月底之前应付原告工程进度款70%即6954112.60元。被告于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先后只支付了5511005.89元,尚欠1443106.71元。2022年11月应付工程款9934446.6元的85%即8444279.61元。2023年1月应付工程款993444.60元的97%,合计9636413.20元,留3%质保金即298033.39元。被告实际应付原告工程款4423440.71元(包括3%质保金298033.39元)。后原告于2022年12月多次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按合同规定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协某公司辩称:1.协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553万元。由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结算及竣工验收资料,导致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结算,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2.原告方尚有部分工程未完成,该部分工程对应工程款为1192763.26元。根据合同约定,甩项双倍扣除,故应扣除原告工程款2385526.52元。此外,还需扣除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质量考核43000元、工期违约金3116400元、项目经理违约金9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6月23日,协某公司(发包人)与荣某公司(承包人)签订《某某1迁扩建太仓再生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协某公司将太仓市某镇某村某某1迁扩建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发包给荣某公司。工程承包范围:综合楼总价包干、道路及围墙施工全费用综合单价,详见工程量清单(附件1)、招标澄清(附件17)及质询内容(附件18)。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图纸会审记录文件、变更文件、工程规范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内容。以及承包人接受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需要,以书面通知形式(单位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对本合同项下承包内容的调整增减。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如分阶段施工,则道路围墙工期另行制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8769397元(含9%增值税专票),其中:桩基工程135万元;综合楼845万元;道路单价610元/m3,工程量10465.2m3,合价638.3772万元;围墙单价525元/m2,工程量4925m2,合计258.5625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266651元。合同价格形式:综合楼总价包干、道路及围墙施工全费用综合单价。合同的变更和签证进行限额控制,如单位工程内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累计达合同总价的±1%以上的方可进行费用调整,在合同总价的±1%(含)范围内不进行调整。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都不进行调整,对于施工图中已有的工程量(含按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可预见的项目)而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有差异的,但承包人投标时未提出异议的,其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均不作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以当月25日为工程量结算日。承包人当月27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接报告后5日内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完成工程量审核,跟踪审计7日内负责审核进度款。付款周期为下月底前支付。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文件资料、监理人和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确认的证明资料、民工工资发放证明等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工程形象进度证明资料以及发包人相关工程款支付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资料等。承包人应按付款周期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合同形式有总价项目的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则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进度款支付手续;审批未通过的则不予办理。承包人提供的进度付款申请资料以及相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和监理人、发包人要求的,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审批时限不予计算,由此导致进度款不能正常支付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在7日内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直至通过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审核和审批。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并不视为已同意支付进度款。当月付款申请资料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审批通过后,次月10日前支付经审核确认的上月工程量价款的70%,发包人有权从上述应付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当月应付的水电费、考核扣款、违约金、赔偿款等其他应扣款项,前三次进度款分批扣回预付款;每次拨付的工程量价款中必须扣除当月所进的甲供材料、设备及其他应扣款的费用。当月支付进度款=[上月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预算单价-上月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的量×甲供材料、设备暂定价×100%]×拨付比例-其他应扣款项。如果上月领用量超过上月实际的材料用量,超过部分的材料款,依次按上述公式在后续进度款中扣回。各期应付进度款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合法有效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至发包人处办理申请付款手续,发包人向本合同指定的承包人银行账户支付款项,发包人有权选择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每次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供上述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结算完成应付至结算价款95%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总价全额发票;承包人不提供发票的,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确认,发包人有权聘请工程审计机构对本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在进行竣工结算时,由发包人和/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所属集团公司有权对结算审计情况进行复核,承包人保证人无条件配合,复核完成的方视为发包人结算审计完成),结算审计完成后出具结算报告。承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5日内应盖章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在结算报告上盖章确认或逾期未对结算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则结算报告即生效。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致同意:本工程的结算价款以生效结算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款为准。发包人特别声明:任何情况下,仅有发包人人员签字而未经加盖发包人公章的结算报告不生效。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以发包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并配合竣工结算的情况下180天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以出具结算报告为准);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则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的时限不予起算,承包人未按审计机构或发包人要求补充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承包人未按时在初审报告(如有)上盖章确认的,则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的时限予以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审计时限内,直至承包人补充完毕结算资料、在初审报告(如有)上盖章确认后再予计算结算审核时限。因承包人上述原因造成结算审核时限延误的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竣工结算付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含完整的竣工资料)、承包人完成退场,且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初审完成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后30日内,发包人付至初审价款的85%;结算报告生效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后30日内,发包人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利率为零。本合同约定的缺陷保证期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或所有问题已完全解决,同时在此期间承包人已完成对发包人提出的索赔的赔付(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第三方维修费、管理费、其他经济损失等)后30日内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视为法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和质量责任减免。本工程涉及甩项竣工的,双方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对承包人已竣工并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工程部分,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4.1款和14.2款约定进行结算。缺陷责任期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价10%。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金和利息等。发包人未按期付款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工期顺延或停止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本工程计取的赶工措施费则全部扣除,同时,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各对应节点发生工期延误,若为发包人原因则工期相应顺延;若为承包人原因导致单项工程节点未能按计划完成,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单项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选择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未按期竣工的,则竣工工期延误违约金与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累加计算,一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甩项的,则甩项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合同附件17招标澄清内容中19项,清单中有雨水篦子,无管道施工,此次招标是否有雨污水施工。答复:投标人参考设计院提供图纸,综合考虑进行投标报价。道路、地坪工程含雨水篦子,本次招标不含地下雨污水。
2021年9月30日,协某公司(发包人)与荣某公司(承包人)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于2020年06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X的《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价1876.9397万元,其中综合楼(含桩基)总价包干980万元,道路638.3732万元(按单价610元/m3计),围墙258.5625万元(按单价525元/m2计)。由于现场不具备实际施工条件,一直未正式开工,在此期间材料及人工市场价格涨幅明显。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上述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如下:1、将原合同范围内的道路及围墙施工内容取消,由发包人另行委托施工。2、综合楼总价包干费用在原980万元基础上增加80万元,调整后的合同总价1060万元(含桩基)。3、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必要补充,如与原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对于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事项,则以原合同为准。
2022年3月30日,案涉项目跟审单位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出《关于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第1期进度款付款建议书》,内容为:由江苏荣某公司承担的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工程,合同价为1060万元,采用总价包干。根据上报的第1期进度款申请资料,我司审核如下。本期(2021年12月16日-2022年2月28日)施工单位上报产值为2604356.47元,申请支付70%进度款为1823049.529元,我司审核建议如下:我司根据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审核产值2337394.59元。专用条款第12.3.4条付款周期约定:承包人当月27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第12.44.2条约定:次月10日前支付经审核确认的上月工程量价款的70%,发包人有权从上述应付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当月应付的水电费、考核扣款、违约金、赔偿款等其他应扣款事项。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截止2022年2月28日,累计发生质量考核0次,共0.00元;累计发生安全考核1次,共400.00元;累计发生电费2081.03元。合计应扣款为400+2081.03=2481.03元。则本期审核付款为:2337394.59*70%-2481.03=1633695.18元。截止本期累计完成产值:2337394.59元,为合同价的22.05%。上期已支付预付款1060000元,累计审核付款2693695.18元,为合同价的25.41%。
2022年7月8日,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出《关于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建议书》,内容为:《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060万元。本期为第2次进度付款申请,本期上报产值(2022.3.1-2022.5.31)为1595855.07元,申请进度款为1117098.55元。我司审核建议如下:我司根据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审核产值1543788.18元。专用条款第12.4.4.2条约定:“次月10日前支付经审核确认的上月工程量价款的70%,发包人有权从上述应付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当月应付的水电费、考核扣款、违约金、赔偿款等其他应扣款事项,前三次进度款分批扣回预付款。”按完成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1543788.18×70%=1080651.73元;第一期进度款未扣除预付款,本期建议扣回1060000÷3×2=706666.67元。截止审核日,经查PM系统流程中已批准的数据进行统计,本期合计发生考核罚金共0.00元,发生水电费共2850.94元。合计应扣款2850.94元。本期实际审核付款为1080651.73-706666.67-2850.94=371134.12元。截止本期累计审核完成产值:3881182.77元,为合同价的36.61%。上期累计已支付工程款2693695.18元(含预付款1060000元),截止本期累计审核付款3064829.3元,为合同价的28.91%。本期付款建议:同意支付江苏荣某公司第3笔工程款371134.12元。
2022年7月29日,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出《关于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建议书》,内容为:《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060万元。本期为第3次进度付款申请,本期上报产值(2022.6.1-2022.6.30)为1617238.15元,申请进度款为1132066.71元。我司审核建议如下:我司根据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审核产值1495461.99元。专用条款第12.4.4.2条约定:“次月10日前支付经审核确认的上月工程量价款的70%,发包人有权从上述应付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当月应付的水电费、考核扣款、违约金、赔偿款等其他应扣款事项,前三次进度款分批扣回预付款。”按完成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1495461.99×70%=1046823.39元;上期已扣回预付款7066667元,本期应扣回预付款扣回1060000-706666.67=353333.33元。截止审核日,经查PM系统流程中已批准的数据进行统计,本期合计发生考核罚金共1600.00元,发生水电费共1728.74元。合计应扣款为3328.74元。本期实际审核付款为1046823.39-353333.33-3328.74=690161.32元。截止本期累计审核完成产值:5376644.76元,为合同价的50.72%。上期累计已支付工程款3064829.3元(含预付款1060000元),截止本期累计审核付款3754990.62元,为合同价的35.42%。本期累计预付款全部扣回。本期付款建议:同意支付江苏荣某公司第4笔工程款690161.32元。
2022年8月30日,荣某公司向协某公司申请签证内容为:根据联系单01,完成工作如下:1.预埋件制作安装共13.428T;2.预埋钢板机械钻直径14mm孔7396个与18mm孔486个:3.现浇C30混泥土埋件支墩6.65m3;4.砖基础500mm*240mm*400mm拆除308个;5.废料清理与外运处置5公里内;6.HRB400级直径12mm,总长400mm,植入120mm共1232根:增加金额为327954.41元。请建设单位予以确认。项目监理单位意见为:工程量与图纸相符。协某公司审批意见为:工程量按图计算,费用以结算审核确认为准。
2022年9月20日,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出《关于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建议书》,内容为:《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060万元。本期为第4次进度付款申请,本期上报产值(2022.7.1-2022.8.31)为1410356.99元,申请进度款为987249.89元。我司审核建议如下:我司根据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审核产值1244478元。专用条款第12.44.2条约定:“次月10日前支付经审核确认的上月工程量价款的70%,发包人有权从上述应付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当月应付的水电费、考核扣款、违约金、赔偿款等其他应扣款事项,前三次进度款分批扣回预付款。”按完成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1244478×70%=871134.6元;截止审核日,经查PM系统流程中已批准的数据进行统计,本期合计发生考核罚金共0.00元,发生水电费共3243.99元。(本期水电费仅为7月发生的金额,8月未抄表,下期进度款一并扣回。)合计应扣款为3243.99元。本期实际审核付款为871134.6-3243.99=867890.61元。截止本期累计审核完成产值:6621122.76元,为合同价的62.46%。上期累计已支付工程款3754990.62元(含预付款1060000元),截止本期累计审核付款4626125.22元,为合同价的43.64%。本期付款建议:同意支付江苏荣某公司第5笔工程款867890.61元。
2022年10月31日,荣某公司制作《施工场地移交单》,内容为:移交内容及范围:1、土建部分已按图施工完成。2、水电、消防安装部分已按图施工完成,(电线、灯具、开关、插座、卫生间给排水、室内消防管网、消防箱内水带、卷盘、枪头、灭火器、消防箱门等)。3、综上我司已全部完成双方约定合同内容,现经内部验收通过,移交装修单位。协某公司场地交付验收意见为:仅为移交精装中间验收,增补幕墙埋件未交接。同意交付施工,未完成项目尽快整改闭环。
庭审中,协某公司提供由其公司工作人员及监理单位***签字的《综合楼土交装饰验收消缺事项》,内容为:2022年11月04日上午9时,由业主、监理、施工方共同对综合楼土交装饰初步检查验收,存在以下消缺事项:土建:1、二楼消防箱下预留套筒未切除;2、二楼强弱电桥架没有防腐处理;3、二楼卫生间通气孔未通;4、所有上、下管道,消防管道向外延申未做标记;5、室外空调基础5个未施工;6、消防管道表面红漆涂刷不均匀;7、室外楼梯踏步积余砂浆未清理干净,室外地面砼块、砌块等杂物和现浇地坪未拆除、清理、外运,施工现场四周垃圾、杂物未清理干净,不具备绿化条件;8、室内大面积地坪要设置沉降缝(切割)/室内地面砼垫层未按设计说明设置纵横缝6m*6m;9、厨房的外出排污隔油池未做;10、外墙岩棉板保温未做;11、室内伸缩缝盖板未施工;12、室外散水缝隙不够,且缝隙未灌沥青砂;电气:1、按N828Z-D2521施工图施工范围未完成项目如下:(1)配电柜QGBD4-19(改)1个(2)配电箱QDB2R-27A(改)1个(3)配电箱QDB2R-24A(改)2个(4)配电箱QDB2R-15A(改)2个(5)配电箱QDB2R-15A(改)1个(6)照明配电箱QDB1-58个(7)照明配电箱QDB1-58个(8)双管荧光灯配2x28W(吊杆)168个(9)单管荧光灯配1x28W(吊杆)51个(10)三管荧光灯配3x28W(吊杆)24个(11)三管荧光灯配2x28W(吊杆)11个(12)吸顶灯配1x28W(吸装)20个(13)筒灯配1x22W(嵌入式)87个(14)吸顶灯配1x7W(吸装)39个(15)壁灯配1x22W(壁装)8个(16)防水防尘灯配1x22W(壁装)6个(17)一位暗开关250V,10A,27个(18)二位暗开关250V,10A,53个(19)三位暗开关250V,10A,27个(20)单联双控暗开关250V,10A,18个(21)一位防水暗开关250V,10A,11个(22)二位防水暗开关250V,10A,1个(23)一位延时开关250V,10A,9个(24)一位防爆开关250V,10A,1个(25)二极加三极暗插座250V,16A,172个(26)二极加三极防水防溅型暗插座250V,16A,15个(27)空调用单项插座250V,20A,19个(28)应急安全出口灯1W,14个(29)应急疏散出口灯1W,17个(30)应急疏散指示灯1W,16个左(31)应急疏散指示灯1W,28个右(32)应急照明灯10W,2个(33)楼层指示灯1W,6个(34)应急灯1W,6个(3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电箱3W,52个2、按N828Z-K1002施工图施工范围未完成项目如下:(1)六类4对非屏蔽双绞线CAT6-4UTP10箱305m/箱(2)双口模块面板55个(3)六类信息模块110个其它:弱电井一楼二楼联通桥架未铺设暖通:1、厨房防爆轴流通风机及库房轴流通风机及风管未施工;2、吊顶式通风器及风管、附件未施工;3、挡烟垂壁未施工;4、排烟窗未施工;水工:1、按N828Z-S0608施工图施工范围未完成项目如下:(1)水平旋翼式水表DN40,1只;DN50,1只(2)截止阀DN50/DN40/DN32各1只;DN25,8只;DN20,2只(3)自动排气阀DN25,2只(4)4单柄水嘴台上式洗脸盆及给排水配件(配套陶瓷芯节水水嘴)14套(5)大便器:低水箱蹲式大便器及给排水配件6套;连体式下排水坐便器及给排水配件10套(6)成品沐浴器9套;(7)无水封地漏DN50,16只;(8)室外排水管道及排水构筑物:圆形污水检查井(含井盖、井圈、支座及防坠网等)ø1000,11座钢筋混凝土化粪池(2#化粪池)1座钢筋混凝土隔油池(1#隔油池)1座(9)生活给水热水系统:截止阀DN50,1只;DN25,6只;DN20,8只;自动排气阀DN25,1只;波纹金属软管DN50(两端活接头、L=300、1.6MPa)1只(10)雨水管道系统排水管道(双壁波纹管dn300)12米钢筋混凝土圆形雨水检查井ø1000,2座(11)综合楼东侧雨水排水沟未施工。2、消防系统(N828Z-S0704)(1)试验消火栓箱(800x650x240)1套。3、图纸(N828Z-S1102)(1)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3KgMF/ABC3)62只(现场已配备52只,缺10只)(2)灭火器箱(XMDDG22)8只。4、其它(1)综合楼一层北侧房间内有一根落水管未连接完成(2)现场消防管道有部分管段油漆缺失。土建专业第9、10、11、12项未完成,水工专业第11项未完成。
2023年1月6日,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出《关于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建议书》,内容为:《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060万元。本期为第5次进度付款申请,本期上报产值(2022.9.1-2022.10.31)为3385932.89元,申请70%进度款为2370153.02元。我司审核建议如下:我司根据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审核产值3061219.85元。专用条款第12.4.4.2条约定:“次月10日前支付经审核确认的上月工程量价款的70%,发包人有权从上述应付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当月应付的水电费、考核扣款、违约金、赔偿款等其他应扣款事项,前三次进度款分批扣回预付款。”按完成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3061219.85×70%=2142853.89元;截止审核日,经查PM系统流程中已批准的数据进行统计,本期合计发生考核罚金共0.00元,发生水电费共7179.41元。合计应扣款为7179.41元。本期实际审核付款为2142853.89-7179.41=2135674.48元。截止本期累计审核完成产值:9682342.607元,为合同价的91.34%。上期累计已支付工程款4626125.22元(含预付款1060000元),截止本期累计审核付款6758555.71元,为合同价的63.76%。本期付款建议:同意支付江苏荣某公司第6笔工程款2135674.48元。
2023年4月10日,荣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出催款函,内容为:某某1迁扩建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土建安装部分由我司承建并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已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该项目已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22年底已将工程结算书送至贵司审计部门,但一直未得到有效反馈,而且现阶段该项目已进入贵司独立分包的装修阶段。按照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约定现阶段贵司应向我司支付至7420000元,截止今日我司已实收工程款为5511005.89元,贵司还应支付1908994.11元,大写:壹佰玖拾万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壹角壹分。结合上述事实及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约定:1.请贵司收到本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我司支付1908994.11元;2.请贵司及时协调审计部门,尽快配合完成我司承建部分的审计工作;3.如贵司无故拖延审计结算时间,给我司造成的损失由贵司全部承担,望贵司慎重对待。
2023年4月11日,协某公司向荣某公司发送编号为X的工程联系单,内容为:江苏荣某公司:本项目综合楼工程由贵司组织施工,目前外墙保温还没施工,根据合同“第一、6条和商务澄清单第1条”之规定,此项内容应由贵司施工完成。现幕墙单位已进场施工外墙支架及局部龙骨,为不影响幕墙施工进度,请贵司抓紧组织进场施工,要求4月26日前完成此项内容。
2023年6月15日,协某公司向荣某公司发送编号为X1的工程联系单,内容为:江苏荣某公司:“关于综合楼外墙外保温尽快安排施工完成的事宜”自我司下发X2工程联系单以来,贵司一直未进场施工,已经严重影响外墙幕墙施工,现要求贵司于6月底前施工完成,否则我司将组织其他队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费用和责任均由贵司承担,同时我司保留进一步追责权利。
2023年6月21日,荣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出《关于“综合楼外墙保温尽快安排施工完成的事宜”工程联系单的回复》,内容为:太仓协某公司:贵方迁建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关于重申综合楼外墙外保温尽快安排施工完成的事宜”的工程联系单我方已收悉。根据施工合同和双方补充协议条款约定,该项目固定总价为1060万元,扣除贵方单独分包项目,增加部分签证新增项目,该项目为固定总价993.45万元。我方已于2022年10月已完成合同内清单工作内容且与贵方办理了相应的移交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编号为X3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专用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条款2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至70%,贵方共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为993.45万元*70%=695.41万元,截止目前贵方仅支付了551.10万元,尚余695.41-551.10=144.31万元工程进度款未支付。我司于2022年12月和2023年4月分别致函给贵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项,但至目前为止,贵方没有明确回复,在此再次申请贵方能尽快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我司允诺,待该进度款支付后,我司立即安排合同清单外的外墙外保温施工。
2023年8月9日,荣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出《关于“再次重申综合楼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函》,内容为:贵方迁扩建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我方己于2022年10月己完成合同内清单工作内容且与贵方办理了相应的移交手续,至今已近一年,期间我方多次发函给贵方,要求贵方支付剩余工程进度尾款144.31万元,至目前为止未有明确答复,在此我公司再次要求贵方能尽快支付该进度尾款,本函待贵方收悉后再无明确回复并支付相应进度尾款,我方将无法配合该项目后续的相关工作!
2023年8月15日,协某公司向荣某公司发出《关于综合楼施工付款函的回函》,内容为:2023年8月10日收到贵司寄送的《关于再次重申综合楼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函》,函件中需要我司支付贵司工程尾款144万元。根据贵司现场施工工程量,我司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核算后发现综合楼施工实际产值与贵司报送的结算申请金额偏差较大。经贵我双方于4月17日现场协商,明确由贵司根据综合楼施工实际工程量情况核算,扣除未施工部分产值(包括且不限于:楼面整体面层、内墙乳胶漆墙面、外墙保温、门窗、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照明及防雷接地、伸缩缝盖板、窗护栏、楼梯扶手等),根据调整后的工程量重新提报产值送审,但我司至今未收到贵司重新提报的产值送审单。为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烦请贵司安排对综合楼施工工程量核算,根据核算后的产值重新提报送审单,我司会根据审批后的产值单安排相应付款事项。
2023年8月29日,协某公司(发包人)与苏州正某公司(承包人)签订《综合楼外墙保温施工合同》,约定:协某公司将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外墙保温施工发包给苏州正某公司。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8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9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合同含税承包价为393000元。
2023年11月7日,协某公司(发包人)与江苏中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太仓协某公司迁扩建项目综合楼室外雨污水管网等施工合同》,约定:协某公司将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室外雨污水管网等施工发包给江苏中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承包范围:1、完成综合楼上下水管道工程(X)中综合楼室外(含综合楼内部露天区域)所有雨、污水排水管道、雨水井、排水沟、污水收集井、雨水排水沟、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和管道施工。另包含Y1、Y9雨水落水管(已接至地面)接至附近厂区雨水井地埋管段施工;2、完成综合楼室外雨、污水管道与厂区雨污水管网对接工作3、完成厂区雨水及污水排水管道工程(X)中综合楼至××楼××段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1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合同固定总价150000元。
2024年1月2日,荣某公司委托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向协某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协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2024年1月18日,协某公司向荣某公司发出《关于催款通知书的回函》,内容为:2024年1月3日收到贵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的催款通知书。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特回函如下:贵司工程款的过程款支付需要贵司申报产值并我经司审核完成后支付,贵司已提供产值申报的过程款均已支付,未提供产值申报的所谓过程款不存在未支付或延误支付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司项目经理擅自离开项目,我司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贵司发生超报月度工程量价款情况,我司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贵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我司将根据合同有关工期约定条款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因贵司原因导致工程甩项的,我司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关于甩项的约定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贵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经我司初审完成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且结算价款须贵我双方针对以上事项一致确认后,付款至初审价款的85%,结算报告生效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后,付款至结算款的97%。为保证双方合法权益,请贵司按合同约定及时申报产值、及时提供符合档案要求的竣工资料(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措施(作业指导书)及报审文件、技术、安全交底记录;2、单位工程设备、材料出厂试验报告及质量证明材料;3、单位工程设计更改及材料代用通知登记表;4、单位工程所用计量器具登记表;5、施工过程验收文件)。综上所述,我司均严格按合同约定方式及节点执行付款,不存在违约。
2024年2月20日,协某公司向荣某公司发出《关于综合楼消防安全出口及消防照明验收调试函》,内容为:根据太仓协某公司与江苏荣某公司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某某1迁扩建太仓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合楼消防安全出口及消防照明等由属于贵司工作范围,目前设备安装完成,但还未进行安装验收以及送电调试及正常投运,请贵司于2024年2月24日前完成综合楼消防安全出口及消防照明调试及正常投运工作,以确保综合楼安全使用。如贵公司未按期完成上述安装验收及调试投运工作,我司将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6.2.2条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并按照承包人工程甩项在合同款内扣除相应费用。
2024年5月23日,协某公司(发包人)与苏州某某消防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综合楼消防系统尾工工程量施工合同》,约定:协某公司将综合楼消防系统尾工工程量施工发包给苏州某某消防有限公司,合同价350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5月2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6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天,具体施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另查明,荣某公司向协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682342.6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某公司支付荣某公司553万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门窗部分由协某公司另行发包,该部分对应工程款747122.5元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庭审中,协某公司和荣某公司确认增加签证部分工程款金额为227803.07元。对于荣某公司未完成施工部分及对应工程款,协某公司主张如下:空调安装100688元、内墙面2厚耐水腻子分层刮平、面刷白色乳胶漆二遍175608.4元,水泥砂浆面层57941.5元,外墙保温393000元、室外雨污水150000元、其他零星未施工项目315525.36元,合计1192763.26元。对于其主张的未完成部分,协某公司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双倍扣除,即扣除工程款2385526.52元。另外,协某公司还主张扣除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质量及进度考核罚款43000元,工期和项目经理违约罚款3206400元。荣某公司认可空调安装、内墙面2厚耐水腻子分层刮平、面刷白色乳胶漆二遍和水泥砂浆面层未施工,同意扣除对应工程款100688元、175608.4元和57941.5元,但其认为该部分甩项原因是协某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并非荣某公司造成的,不同意双倍扣除。对于外墙保温和室外雨污水工程荣某公司认可该部分工程款分别为393000元和150000元,但认为施工图中虽然有外墙保温和室外雨污水工程但是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没有体现,因此该部分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范围,不同意扣除。对于其他零星未施工部分,荣某公司认可该部分工程款为315525.36元,但是认为协某公司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安装工程第1-35项工程及53项后续由其实际施工完毕,因此不应该扣除,此外第36-38项虽然在施工图中,但不属于合同施工范围。
上述事实,有原告荣某公司提供的《某某1迁扩建太仓再生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联系单、函、施工场地移交单、工程结算单、发票、通知、工程签证单、工程进度款申报明细表、施工图,被告协某公司提供的函、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综合楼土交装饰验收消缺事项清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荣某公司与协某公司签订《某某1迁扩建太仓再生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为综合楼总价包干,道路及围墙施工全费用综合单价,2021年9月30日,双方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范围内的道路及围墙施工内容取消,另外综合楼总价包干费用在原980万元基础上增加80万元,调整为1060万元,本案发包的工程确定为固定总价。施工过程中,双方又协商将门窗部分由协某公司另行发包,该部分对应工程款747122.5元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此,案涉工程合同固定总价变更为9852877.5元。
对于协某公司主张的甩项部分及金额,本院认定如下:1.空调安装100688元,内墙面2厚耐水腻子分层刮平、面刷白色乳胶漆二遍175608.4元,水泥砂浆面层57941.5元,荣某公司无异议,并同意扣除,本院予以确认。2.外墙保温393000元、室外雨污水150000元,荣某公司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不属于双方合同范围内工程。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于施工图中已有的工程量(含按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可预见的项目)而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有差异的,但承包人投标时未提出异议的,其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均不作调整,而荣某公司确认外墙保温在施工图中,且其在签订合同时未提出异议,因此外墙保温属于双方合同范围内工程,对应工程款393000元应予以扣除。关于室外雨污水,招标澄清中明确表明本次招标不含地下雨污水,因此室外雨污水不包含在合同范围内,对应工程款150000元,不应予以扣除。3.其他零星未施工部分315525.36元,荣某公司对金额无异议,但是认为协某公司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安装工程第1-35项工程及53项后续由其实际施工完毕,不应扣除。本院认为,根据协某公司提供的清单,荣某公司于2022年11月移交案涉工程给协某公司装修时案涉工程存在清单所列未完成施工部分,荣某公司主张后续由其施工完毕,但仅提供购货清单,无法证明相应工程已由其施工完毕,因此,该部分采纳协某公司意见予以扣除。对第36-38项荣某公司主张不在其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但是该部分在施工图中有体现,荣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排查该部分施工内容,故应包含在合同施工范围内,该部分工程荣某公司未施工,应予以扣除。综上,该部分甩项金额为315525.36元均应予以扣除。
关于协某公司主张甩项双倍扣除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协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协某公司曾多次要求荣某公司完成剩余工程,但荣某公司以协某公司未支付进度款尾款不予配合,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发包人未按期付款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工期顺延或停止施工,因此即便协某公司未按期支付进度款,荣某公司亦应按约施工,现荣某公司以协某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为由,未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导致案涉工程甩项。根据合同约定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甩项的,则甩项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但是:首先,协某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对荣某公司未完成施工有一定影响。其次,协某公司在催告荣某公司完成施工后不久即安排案外人完成甩项工程施工,且按单倍支付案外人工程款,荣某公司甩项并未造成协某公司额外增加工程款。综合考虑,案涉工程甩项的原因、甩项给协某公司造成的后果,本院确定对于甩项部分对应工程款1042763.26元,协某公司按照1.2倍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即扣除1251315.91元。
关于协某公司主张扣除工程质量及安文明及质量考核43000元、工期违约金3116400元、项目经理违约金90000元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述款项属于违约金范畴,因协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理涉。
根据前述分析,荣某公司施工的案涉合同范围内工程款为8601561.59元(10600000-747122.5-1251315.91),加上施工过程中增加签证部分的工程款227803.07元,案涉工程总计工程款为8829364.66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含完整的竣工资料)、承包人完成退场,且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初审完成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后30日内,发包人付至初审价款的85%;结算报告生效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后30日内,发包人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约定的缺陷保证期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或所有问题已完全解决,同时在此期间承包人已完成对发包人提出的索赔的赔付(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第三方维修费、管理费、其他经济损失等)后30日内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022年11月10日,荣某公司向协某公司移交案涉场地,协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签章确认场地移交,虽然移交场地是有部分项目未完成,但是后续双方一致确认作为甩项处理,不再由荣某公司进行施工,且考虑协某公司目前已实际使用该案涉工程,本院确定2022年11月23日协某公司签章接收场地之日为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起算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目前缺陷责任期已届满,协某公司应将工程款8829364.66元支付荣某公司,协某公司已支付553万元,还应支付荣某公司3299364.66元。
关于荣某公司要求协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金和利息等,现荣某公司要求协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与合同约定不符,故本院对荣某公司要求协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仓协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荣某公司工程款3299364.66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荣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68元,由原告荣某公司负担12520元,被告协某公司负担36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