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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93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义乌润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发大道31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季颖院。
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六街168号环球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陈洋。
被执行人陈洋,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义乌润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0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润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向申请执行人义乌润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836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洋有车牌号为×××、×××号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陈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11466元,其中扣缴诉讼费5722元、执行费5744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润都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诺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93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邹欣荣
审判员蒋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余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