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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11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润都建设(义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中心****,法定代表人:季颖院。
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村代表人:王冶庆。
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村社会信用代码N2330782307730809G。
法定代表人:王冶庆。
申请执行人润都建设(义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特9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润都建设(义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等支付申请执行人润都建设(义乌)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70000元,返还履约保证金30610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裁定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润都建设(义乌)有限公司,其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村村民委员会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117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