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3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悦,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宋士军,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虽然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但并未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哪份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其该申请事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原二审判决对此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充分的论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对原二审的观点予以认可,不再进行赘述。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王 园
审判员 董运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扈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