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84民初3915号
申请人:吕占荣,男,汉族。
被申请人: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原告吕占荣与被告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磐石市水利局、张彦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占荣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磐石市水利局的工程款440,000.00元。申请人吕占荣以案外人王凤江坐落于磐石市和平街两处房屋(房产证号码:吉房权磐字第XX**号、吉房权磐字第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王凤江坐落于磐石市和平街房产证号分别为:吉房权磐字第XX**号、吉房权磐字第XX**号两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磐石市水利局的工程款4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贵玉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