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84执保107号
申请保全人:吕占荣,男,1958年10月10日生,住磐石市。
被保全人: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镇福安街A2-7-1号第20幢342室。
申请保全人吕占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284民初39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两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在磐石市水利局的工程款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吕占荣与被保全人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