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84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谷广河,男,1967年3月9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张彦彬,男,1968年7月16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伊通镇福安街**号。
法定代表人:肖景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谷广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84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2月9日,谷广河、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景海双方到法院称已经于2017年8月9日私下履行完毕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法院停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谷广河与被执行人张彦彬、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51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