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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占荣与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磐石市水利局、张彦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84民初1306号
原告:吕占荣,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江,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安街A2-7-1号第20幢342室。
法定代表人:肖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东,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磐石市水利局,住所:磐石市福安路1255号。
法定代表人:肖辉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铎,磐石市水利局农田项目办副主任。
第三人:张彦彬,男,汉族。
原告吕占荣与被告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磐石市水利局、张彦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吕占荣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占荣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占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0.00元,由吕占荣负担。
审 判 长  刘贵玉
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
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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