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谷广河与张彦彬、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84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谷广河,男,1967年3月9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张彦彬,男,1968年7月16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伊通镇福安街**第****。
法定代表人:肖景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谷广河与被执行人张彦彬、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彦彬、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