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84执保12号
申请执行人:吕占荣,男,1958年10月10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镇福安街**第****。
法定代表人:肖景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凤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284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磐石市水利局的工程款490,205.00元进行了冻结,依法对案外人王凤江坐落于磐石市和平街房产证号分别为:吉房权磐字第3-5-172号、吉房权磐字第3-53206号两处房屋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吕占荣与吉林省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深
代理审判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