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汤岸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03616G。
法定代表人:廖宝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EFLL6K,,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上海路于孝河路交汇IEC国际企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井元印,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575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6164.53元至本院(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帐号:3112********,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对被冻结的财产,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本次续行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管晓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