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25民初97号
原告: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奎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以海,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纳雍董地华农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董地乡街上村老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纳雍董地华农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1元,由原告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