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奎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多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