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90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奎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稼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