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90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奎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简阳市建川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稼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