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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虎林市某某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丹,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虎林市**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琬枫,虎林市虎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上诉人虎林市**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提交新证据,证实其尚有以虎林市**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义承揽未完工的工程,***主张的该事实是否存在。上诉人虎林市**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提出虎林市**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已注销,该事实是否存在。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0元,虎林市**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 平
审判员 杨桂荣
审判员 徐媛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