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81民初694号
原告:虎林市**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镇红旗街道育新委。
法定代表人:赵国祥,职务董事长。
被告:虎林市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镇曙光街道邮政委。
法定代表人:刘春全,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原告虎林市**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虎林市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虎林市**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虎林市**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海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于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