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194号
原告: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37956052。
法定代表人:陶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岑,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哲,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东大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三北路**信用代码:913302826620919683。
法定代表人:黄光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秧芳,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东大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2020年2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计1563元,由原告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芦吉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方 燕